馬昆泰

馬昆泰(1929-),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技工,其由蔡福泉介紹參加匪結拜會,與蔣連芳等結拜兄弟,並參與蔡領導之小組織會議。1951年7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7月1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李裁、楊振南等3人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資料,僅有其之供述筆錄與查報情形相符,且就其等參加之結拜會與研究會之組織性質並未再予調查,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