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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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泉(1926-1955),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三男,業農。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遭判死刑,自行投案時26歲。 國民學校畢業後,曾被徵召到日本海軍當工員。戰後,任臺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技工,弟弟蔡清科也在同廠工作。1950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吸收參加共黨組織,與李東鍊、張崑泰(彌陀鄉過港村村長)編為一小組,受臺南工委會書記李媽兜領導,任「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之組織幹事。蔡福泉為人隨和,很關心工人,和同事之間的相處也很好。根據官方資料,蔡福泉曾吸收同事蔣連芳(鐵工)參加共黨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引誘吸收同事馬昆泰(技工)、洪登財、梁輝(工人)、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人參加其共黨外圍組織。蔣連芳與馬昆泰等結拜兄弟共一小組,由蔡福泉領導開會2次,討論韓戰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解放區的內幕》等書刊。1950年夏秋至1951年初,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黃新贊)宣傳共黨理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 1951年5月,蔡福泉獲悉其組織經政府偵破、中共臺南工委會鹽田埕支部書記張崑泰被捕,乃開始逃亡藏匿。至1952年12月底,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辦理自首。但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只表示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研究會,非叛亂組織,仍有許多隱匿與保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蔡福泉的投案「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投案時避重就輕,不將參加叛亂之組織或為匪工作之犯行坦白交出」,所以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之法條」。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黃文陸、張水波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槍決後,家人有收到通知要他們去收屍,但一方面沒錢,二方面不敢去,所以並沒有去收屍,當時村裡大概只有2-3戶人家去收屍。 蔡福泉被槍決後,父母都健在,還留有兩個兒子,其妻須挑起養育兩名幼子、侍奉公婆之責任。平時靠著幫僱及親戚之資助,始得度過難關。但受情治單位監視,身心備受煎熬,又需負擔家計,生活辛苦。兩個兒子均完成高等教育,但高中之後,以至就業期間,常遭到情治單位騷擾,失去很多發展機會,身心受創嚴重。長子住在永和,因每個月都有情治人員會去拜訪,連戶籍都不敢遷過去。次子清華大學畢業後,本擬出國留學,但未獲准許而作罷。而其三弟蔡清科在蔡福泉被捕後也四處躲藏,返家後,每週都有情治人員去訪問1次。逮捕行動結束後,蔡清科被朋友推出去競選鄉民代表,結果不但不讓他登記,還每天請他到警察局去報到,告訴蔡清科登記參選是沒有問題的,不過競選期間不可以有任何活動,而且就算選上了,也要辭職不幹。後來,蔡清科參選了,但沒有選上。 1999年7月14日蔡福泉的兒子蔡巨璧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並回復名譽。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