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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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37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福泉(1926-1955),臺灣高雄人。依(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蔡福泉經蘇文安吸收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受李媽兜領導,任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之組織幹事,曾吸收蔣連芳參加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引誘吸收馬崑泰、洪登財、梁輝、王坤臝、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參加其外圍組織,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為黃新贊)宣傳,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1953年1月1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03751申請案於1999年7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經第1屆第68次審查小組於2001年2月20日審認以及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於2001年4月21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福泉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蔡君之自白及證人蘇文安等8人之供述為據,惟究其縱有加入「岡山區工作委員會」、利用「結拜會」、「觀月會」吸收馬崑泰等人參加及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之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福泉(1926-1955),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三男,業農。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遭判死刑,自行投案時26歲。 國民學校畢業後,曾被徵召到日本海軍當工員。戰後,任臺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技工,弟弟蔡清科也在同廠工作。1950年夏,在高雄縣彌陀鄉經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吸收參加共黨組織,與李東鍊、張崑泰(彌陀鄉過港村村長)編為一小組,受臺南工委會書記李媽兜領導,任「岡山區工作委員會」之組織幹事。蔡福泉為人隨和,很關心工人,和同事之間的相處也很好。根據官方資料,蔡福泉曾吸收同事蔣連芳(鐵工)參加共黨組織,並利用「結拜會」、「觀月會」等名義引誘吸收同事馬昆泰(技工)、洪登財、梁輝(工人)、王坤贏、黃祈德、陳清泉、蔡定棟、何阿老、莊丁泮等人參加其共黨外圍組織。蔣連芳與馬昆泰等結拜兄弟共一小組,由蔡福泉領導開會2次,討論韓戰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怎樣做個共產黨員》、《解放區的內幕》等書刊。1950年夏秋至1951年初,復向蔣德福、陳朝山、黃鴛(又名黃新贊)宣傳共黨理論,並交閱《論青年修養》等書籍。 1951年5月,蔡福泉獲悉其組織經政府偵破、中共臺南工委會鹽田埕支部書記張崑泰被捕,乃開始逃亡藏匿。至1952年12月底,向高雄縣警察局彌陀派出所辦理自首。但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只表示參加蘇文安之三七五研究會,非叛亂組織,仍有許多隱匿與保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蔡福泉的投案「與自首之要件不符」、「投案時避重就輕,不將參加叛亂之組織或為匪工作之犯行坦白交出」,所以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之法條」。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黃文陸、張水波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槍決後,家人有收到通知要他們去收屍,但一方面沒錢,二方面不敢去,所以並沒有去收屍,當時村裡大概只有2-3戶人家去收屍。 蔡福泉被槍決後,父母都健在,還留有兩個兒子,其妻須挑起養育兩名幼子、侍奉公婆之責任。平時靠著幫僱及親戚之資助,始得度過難關。但受情治單位監視,身心備受煎熬,又需負擔家計,生活辛苦。兩個兒子均完成高等教育,但高中之後,以至就業期間,常遭到情治單位騷擾,失去很多發展機會,身心受創嚴重。長子住在永和,因每個月都有情治人員會去拜訪,連戶籍都不敢遷過去。次子清華大學畢業後,本擬出國留學,但未獲准許而作罷。而其三弟蔡清科在蔡福泉被捕後也四處躲藏,返家後,每週都有情治人員去訪問1次。逮捕行動結束後,蔡清科被朋友推出去競選鄉民代表,結果不但不讓他登記,還每天請他到警察局去報到,告訴蔡清科登記參選是沒有問題的,不過競選期間不可以有任何活動,而且就算選上了,也要辭職不幹。後來,蔡清科參選了,但沒有選上。 1999年7月14日蔡福泉的兒子蔡巨璧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4月21日經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並回復名譽。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