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德福

蔣德福(1933-),臺灣高雄人。 依(43)審聲字第11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與蔡福泉係臺灣工礦公司岡山機械廠同事,蔡福泉教其閱讀反動書籍《論青年修養》,復向其宣傳匪黨謬論,並以要團結爭取薪金等語為煽動。1953年8月4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3月18日交付感化。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與叛徒蔡褔泉接近,曾受其匪化教育,思想顯已受有影響,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1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