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阿老

何阿老(1931-2001),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岡山機械廠技工,同廠工人蔡福泉意圖吸收其等參加匪幫組織,乃利用中秋節工廠放假機會,以「結拜會」及「觀月會」為號召,約至何阿老家中酒敘。1952年2月2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9月20日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阿老明知蔡福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何君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何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蔡福泉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技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執行2年7月18日後保釋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