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水波
- 張水波 男 1921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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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45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水波(1921-1955),臺灣高雄人。依(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張水波經張崑泰吸收參加朱毛匪幫,受張崑泰領導,曾參與集會七、八次,並從事煽動佃農壓制地主、騷擾治安多次。1953年9月22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02450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17日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水波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張君於前保密局之自白,核與張崑泰之供證相符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又縱使張君曾煽動佃農壓制地主、破壞水閘及擾亂治安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水波(1921-1955),男,高雄彌陀人,小學肄業,業農。1953年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被捕時33歲,後遭判死刑。 父張天送,母張林赤,為家中三男。1948年與張崑泰(彌陀鄉過港村村長)組織「佃農互助會」,站在佃農的立場,與地主對抗。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春張水波經張崑泰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受張崑泰領導,與張文和、陳見、張駕等同一小組,曾參加開會7-8次,討論時局、反抗地主,以及如何應對「三七五減租」政策等。同時,張文波受張崑泰之命,向各佃農宣傳並邀人參加「佃農互助會」,集眾與地主抗爭。1951年5月起因岡山區委會組織曝光,陳見、張崑泰等人被捕後,張水波即開始逃亡藏匿,曾先後匿居其妻兄孫進興家年餘、其妻同胞姊妹薛芙蓉家數月。1953年9月被捕。 根據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指張水波被捕以後「僅供認參加『佃農互助會』,否認有加入匪黨及煽動佃農、壓制地主、擾亂治安暨逃亡藏匿等情」,惟其在國防部保密局偵訊時對於上述等情已供述明確,有筆錄存保密局原卷可考,復核與張崑泰供證相符,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蔡福泉、黃文陸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另外,孫進興因「藏匿叛徒」,被判有期徒刑10年,裭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張水波被捕時,四名子女尚年幼,家計陷入困頓,子女需撿拾野菜、甘藷回家煮食,四女於三歲時夭折,加上家境貧窮,沒有辦法上學,以致子女都不識字。妻子後來改嫁。1999年5月11日張水波之長女王張金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張水波(1921-1955),男,高雄彌陀人,小學肄業,業農。1953年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被捕時33歲,後遭判死刑。 父張天送,母張林赤,為家中三男。1948年與張崑泰(彌陀鄉過港村村長)組織「佃農互助會」,站在佃農的立場,與地主對抗。根據官方資料,1949年春張水波經張崑泰吸收加入共黨組織,受張崑泰領導,與張文和、陳見、張駕等同一小組,曾參加開會7-8次,討論時局、反抗地主,以及如何應對「三七五減租」政策等。同時,張文波受張崑泰之命,向各佃農宣傳並邀人參加「佃農互助會」,集眾與地主抗爭。1951年5月起因岡山區委會組織曝光,陳見、張崑泰等人被捕後,張水波即開始逃亡藏匿,曾先後匿居其妻兄孫進興家年餘、其妻同胞姊妹薛芙蓉家數月。1953年9月被捕。 根據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指張水波被捕以後「僅供認參加『佃農互助會』,否認有加入匪黨及煽動佃農、壓制地主、擾亂治安暨逃亡藏匿等情」,惟其在國防部保密局偵訊時對於上述等情已供述明確,有筆錄存保密局原卷可考,復核與張崑泰供證相符,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蔡福泉、黃文陸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另外,孫進興因「藏匿叛徒」,被判有期徒刑10年,裭奪公權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沒收。 張水波被捕時,四名子女尚年幼,家計陷入困頓,子女需撿拾野菜、甘藷回家煮食,四女於三歲時夭折,加上家境貧窮,沒有辦法上學,以致子女都不識字。妻子後來改嫁。1999年5月11日張水波之長女王張金英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3月17日經第二屆第四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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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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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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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