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來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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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來全(1910-1993),臺灣高雄人。 依(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之情人薛芙蓉與張水波為瓜葛之戚,張逃亡時曾寄藏薛芙蓉家數月,其明知張水波為匪諜不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3年9月2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6年2月8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張水波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及共同被告張水波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證明其明知張水波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4月1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