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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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崑泰 1922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41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張崑泰(1922-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張崑泰經李武昌吸收加入匪組織,復介紹陳見、張篤、張水波加入,並另組佃農互助會、吸收張碖、陳著等二百餘人,以圖對抗地主,並閱讀《青年修養》、《貧乏物語》反動書籍。1951年4月22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2416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19日經第2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張崑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為據,惟張君於審理中否認,且其介紹陳見、張篤、張水波3人加入組織,並另組佃農互助會,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張崑泰(1922-1952),男,高雄彌陀人,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9歲,後遭判死刑。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6、7月間張崑泰經李武昌吸收加入共黨組織,並於1950年9月正式加入組織,李武昌將他與李東鍊、蔡福泉編為一小組。之後,張崑泰復介紹陳見、張駕、張水波等人加入,陳見與張駕、張文和、張水波等為一小組,曾參加開會10餘次,由張崑泰領導,討論時局、反抗地主,以及如何應對「三七五減租」政策等事,並另組「佃農互助會」,吸收會員陳著、黃誥、廖延輝、許福能、陳仙助等200餘人,以圖對抗地主,並閱讀《青年修養》、《貧乏物語》等書籍。張崑泰曾命張文波向各佃農宣傳並邀人參加「佃農互助會」,集眾與地主抗爭。1951年5月起因岡山區委會組織曝光,張崑泰與彌陀鄉合作社總幹事蘇文安同時被捕。 張崑泰被捕的原因,各種說法不一,同鄉李裁認為張崑泰是因為政府在推行三七五減租時,因為他站在佃農的立場,為窮苦人爭取權益,才會引起地主的怨妒,而被檢舉。好友張潑、黃誥、許福隆認為張崑泰是因為1950年張崑泰曾經出來競選過港村村長,競爭十分激烈,以些微票數勝出。張崑泰之妻張陳粟則認為一方面因為選舉的地方恩怨,遭人陷害,一方面是因為他年輕時、高等科畢業之後,曾在李武昌的弟弟李修所開設的太星製藥廠工作,到快要結婚時才離開,因而受到牽連。 根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其「被控犯行」指「張崑泰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控犯行是「在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之際,組織佃農互助會,企圖破壞農村秩序,擾亂社會治安」,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戴水德、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 張崑泰被捕時,兒子張中誠3歲,女兒6個月大,生活十分艱苦,雖然有田地,但是不多,妻子陳粟時常背著女兒,牽著兒子,挑著一大擔的蕃薯,十分辛苦。而且因其政治犯之身份,經常有人三更半夜敲他家的門,說要來調查戶口,令家人相當驚恐。張崑泰被捕後,家人無法去探望他,不過他會寄明信片回家報平安,或寫信交待家人幫他寄一些日用品,像糖、郵票等。在被槍決之前,也曾寫信回家,但因妻子不識字,必須請人幫忙看,信中有提到他被判決的結果。槍決之後,是其二哥去收屍,領回骨灰之後,就葬在彌陀鄉的公墓,當時墓碑上面加上「義民」兩字,刻碑的人因此被情治人員訊問,說這樣有反政府的意思。其子在求職上也受到很大的刁難,本來考取中國鋼鐵公司,卻因安全調查沒有通過而無法到中鋼上班。後來到民營的唐榮鐵工廠,一樣要他填寫資料,他找人事部門的人去向安全室的主任說:「我父親被捕時,我才3歲,哪裡懂得什麼?不是有資料嗎?可以查呀!」他們看了資料,確實是這樣,才讓他在唐榮上班。但還是經常被警察查戶口,一直到解嚴之後,次數才比較少。 1999年5月11日張崑泰之子女張中誠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