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水德
- 戴水德 男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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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8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戴水德(1929-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業不詳,戴水德由林東福介紹加入許暢組織之豬肉會,而後正式加入匪幫,並介紹許火樹、朱保護加入匪組織,與許火樹、許暢為一小組,參與開會三次,討論社會不平現象及時局問題,又曾閱讀《故鄉》、《政治學ABC》等反動書籍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2831申請案於1999年5月2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戴水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戴君與同案被告許火樹等人於偵查時之互證為據,惟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且渠等集會討論社會不平現象及時局,與閱讀「故鄉」、「政治學ABC」等書籍,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戴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戴水德(1929-1952),男,高雄橋頭人,為家中長男,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業工。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12月戴水德由林東福介紹,加入許暢組織的豬肉會。1951年2月加入共產黨,並介紹許火樹、朱保護等人加入組織。戴水德與許火樹、許暢為一小組,參與開會3次,討論社會不平現象及時局問題,閱讀《故鄉》、《政治運動ABC》等書刊。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林東福、戴水德、張耀宗、朱新登等人陸續被捕。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其「被控犯行」指「戴水德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與蔡水岸、戴秋霖、許火樹一同執行槍決,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 戴水德被槍決後,家中頓失經濟支柱,父母年老又不識字,兄弟姐妹亦尚年幼,家計十分困頓。1999年4月1日戴水德之妹楊戴水局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戴水德(1929-1952),男,高雄橋頭人,為家中長男,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業工。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5歲。 根據官方資料,1950年12月戴水德由林東福介紹,加入許暢組織的豬肉會。1951年2月加入共產黨,並介紹許火樹、朱保護等人加入組織。戴水德與許火樹、許暢為一小組,參與開會3次,討論社會不平現象及時局問題,閱讀《故鄉》、《政治運動ABC》等書刊。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林東福、戴水德、張耀宗、朱新登等人陸續被捕。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其「被控犯行」指「戴水德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蔡水岸、戴秋霖、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與蔡水岸、戴秋霖、許火樹一同執行槍決,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 戴水德被槍決後,家中頓失經濟支柱,父母年老又不識字,兄弟姐妹亦尚年幼,家計十分困頓。1999年4月1日戴水德之妹楊戴水局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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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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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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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