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東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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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東福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47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東福(1924-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林東福經許暢介紹加入匪黨組織,與張耀宗、朱新登、林益同一小組,開會討論時局及臺灣經濟問題,閱讀《殖民地政策》等書籍,並介紹戴水德加入許暢組織之豬肉會,並奉許暢之命在橋頭糖廠及高雄煉油廠拍攝照片。1951年5月2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04471申請案於1999年11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月19日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東福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朱新登等人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林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參加開會,討論時局及臺灣經濟問題,並介紹戴水德加入許暢組織之豬肉會,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東福(1924-1952),男,高雄橋頭人,因父親早逝,母親招贅後夫,故由母親與繼父撫養長大。1939年自仕隆公學校畢業,前往日本空軍岡山基地擔任技工。原欲留學日本,因正值第二次世界大戰,乃不得不於1942年入伍成為臺籍日本兵,被派遣到婆羅洲充任俘虜營監視員,其間並寄錢回家,資助妹妹林金葉就學。戰後,遭荷軍監禁,1949年遣送至日本,8月返回臺灣,12月入橋頭糖廠擔任臨時工。1950年3月退職務農,12月再任橋頭糖廠雇工,1951年3月再務農。 據官方資料載,林東福涉及「李武昌等案」,起因於1950年林氏經許暢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與張耀宗、朱新登、林益三一小組,共開會10次,討論時局及臺灣經濟問題,並奉許暢之命,在橋頭糖廠及高雄煉油廠拍攝照片,以及閱讀《殖民地政策》等反動書籍。又於同年12月,介紹戴水德加入許暢組織之豬肉會。1951年5月被國防部保密局逮捕,案發時28歲。1952年6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2月2日執行槍決。林金葉受訪時認為,兄長多年羈留海外,思鄉之情濃烈,急於返鄉,故對戰後臺灣局勢變化甚無防備,且兄長返鄉之前,臺灣已發生二二八事件,中華民國政府進行鎮壓、清鄉,對臺灣人更為疑慮,致使他只是不知覺間接觸共產黨人士,即死於非命。再者,林金葉的丈夫蔡水岸則是姻親關係受到牽連,與林東福同案,亦遭槍決,她自認對夫家感到愧疚。此後,林金葉一人將獨生子栽培長大,也未敢留存獄中家書,避免觸景傷情且徒增恐懼,並透過佛教信仰讓心靈得到安穩。 1999年其妹蔡林金葉等人代表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2年1月19日經第2屆第16次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促轉會撤銷其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曾品滄、林建廷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