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水岸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 蔡水岸 1926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92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蔡水岸(1926-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蔡水岸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與張耀東、林東福共一小組,由林益三領導開會,並介紹林金助、柳水玉、方壽玉交與林益三教育,吸收邱宗發、鄭登雲為準黨員,又奉命調查有產階級及地主姓名、財產,以及閱讀《政治運動ABC》、《利潤》、《資本主義論》等書籍等情。1951年5月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執行死刑。03925申請案於1999年7月3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蔡水岸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蔡君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同案被告李武昌等之互證為據,惟蔡君等人開會討論時局、閱讀《政治運動ABC》、《利潤》、《資本主義論》等書籍,係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蔡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蔡水岸(1926-1952),男,高雄縣橋頭鄉人,為家中長男。父親李溪入贅蔡家,遂從母親蔡豆之姓,楠梓國民學校畢業,業農。1951年因涉「李武昌等案」被捕時23歲,後遭判死刑。 家中世代務農,原先以農為業,後進入楠梓農會服務。1950年與林東福的妹妹林金葉結婚,住在楠梓後勁金田里。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林東福、戴水德、張耀宗、朱新登等人陸續被捕,其妻弟聞訊立即到他家中示警,請他即刻收拾行李、逃匿他處,但蔡水岸不以為意,認為自己並未觸犯法令,不必四處躲藏。不料,幾天後,5月25日蔡水岸在農會上班時遭到逮捕,當時兒子蔡武良才4個月大。被捕當天,農會同事就將他的飯盒送回他家中,並告知其妻,他是上班時被帶走的。翌日,被送往北部,接下來無消無息。期間,他曾寫信給妻子、弟弟李水泉。信中的大意是說,他自知時日無多,希望弟弟能幫忙扶養孩子成人,此外沒多說什麼。蔡水岸被監禁了1年7個月左右遭到槍決,什麼話都沒有留下。 據官方判決資料載,蔡水岸於1950年2月間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與張耀宗、朱新登、林東福為一小組,由林益三領導開會十餘次,討論時局及吸收黨員問題,並介紹林金助、柳水玉、方壽玉等3人,交與林益三教育,並吸收邱宗發、鄭登雲為準黨員。又奉林益三之命,調查有產階級及地主之姓名、財產等,作為將來清算對象,以及閱讀《政治運動ABC》、《利潤》、《資本主論》等書刊。先後於11月27日、12月18日經國防部保密局訊問,後再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於1952年2月4日、5月18日提訊,6月4日審判,6月17日判決。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指「蔡水岸參加匪幫後,均屬主要匪幹。復居領導地位,策畫叛亂行動,擴展非法組織,吸收匪徒,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予以起訴。繼於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2日,與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一同執行槍決。因家屬未收領遺體,乃由極樂殯儀館於1952年12月5日收殮,埋葬在臺北六張犂的墓地。又,其財產經國防部(42)廉庚第549號令准免予沒收。 蔡水岸被槍決後,家中經濟頓時陷入困境。當時妻子林金葉才23歲,必須身兼父職,經朋友幫忙介紹,到高雄煉油廠的醫院擔任護士,以及在廠內宿舍做一些洗衣、打掃的工作。當時她只懂日文,國語說得不好,幸好有位來自山東青島的外省籍馬姓醫生在日治時期曾來臺灣住過一段時間,會簡單的日文,勸她要學習國語,才能克服工作上的不便,並與大家進一步相處。不久,獨自搬回橋頭娘家,兒子因婆婆堅持而留下來,母子倆暫時分離。婆婆過世後,才又搬回婆家,並繼續在煉油廠的醫院工作,不過醫院的福利不佳,1966年高雄設立加工出口區,待遇相當優渥,沒多久便辭去工作,改到加工出口區工作,一直做到退休。平時並未感受到警察或情治人員的刻意騷擾,但警察會定期來查戶口。蔡水岸之子蔡武良指出,從小到大,家裡人很少提到父親,在幼小的心裡,感覺一提到父親,家人臉上都會浮現惶恐的表情。 1999年7月其子蔡武良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