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安

黃子安(1925-),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經蔡水岸介紹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支部,並以豬肉會為掩護,又曾聽蔡君講述社會不平等言論等情。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依其於警訊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蔡水岸之供述,然其於審理中皆否認,判決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