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安
- 黃子安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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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子安(1925-),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菜販,其經蔡水岸介紹參加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支部,並以豬肉會為掩護,又曾聽蔡君講述社會不平等言論等情。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觀之,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僅依其於警訊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蔡水岸之供述,然其於審理中皆否認,判決對自白之任意性未予查證,證據顯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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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菜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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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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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