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鴻星

陳鴻星(1928-),臺灣高雄人。 依(42)安度字第00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礮兵第十四團新兵,其經蔡水岸介紹,參加林益三所倡導之匪黨外圍組織「豬肉會」,並繳納會費。1952年11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10月31日刑期結束,11月1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豬肉會」,係以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蔡水岸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偵審中均否認,且原判決對「豬肉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礮兵第十四團新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第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