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助

林金助(1929-),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經蔡水岸介紹參加匪幫組織,與林益三、蔡水岸同一小組,並曾聽蔡水岸講述貧人被富人欺侮,應改革社會及共產黨可改革社會等語3次。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3年10月29日刑期結束,10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匪幫組織,係以其在刑警隊之自白,以及蔡水岸於保安處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有加入匪幫組織,且原判決對該匪幫組織之性質與內容均未予以詳查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