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崑烈 (林昆烈)

  • 林崑烈 (林昆烈) 1924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79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崑烈(1924-1952),又名為林昆烈,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林昆烈經李武昌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受其領導,曾與蘇文安、李東鍊開會,討論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並藏匿林某在其家住宿、閱讀《唯物論》等書籍等情。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1952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3794申請案於1999年7月1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0月6日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崑烈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自白及共同被告李武昌等人之供述為據,惟林君開會討論「375減租」辦法及時事問題,容留藏匿匪徒林某他人在其家住宿閱讀《唯物論》等書籍,均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崑烈(1924-1952),男,高雄岡山人,嘉義玉川國民學校(今嘉義市崇文國小)高等科畢業,業工。1951年被捕時28歲,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 幼年時,父親林媽鉗因工作的關係住在嘉義的獅仔頭(今嘉義縣竹崎鄉獅埜村),但林崑烈並未與家人同住,而是寄住在附近一位親戚家中,假日才會回家。後因最小妹妹不幸溺水亡,母親林李寡不願再待在那個傷心地,遂搬回岡山老家,不久母親就病逝了。1937年,林崑烈自嘉義玉川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後,即在高雄市本莊布店任店員2年。1939年轉任岡山文明堂印刷廠工人2年半。1941年冬,被日軍徵召入伍,派往香港任軍伕。1945年10月為英軍捕送戰俘集中營,1946年1月始返臺。賦閒至1947年4月,仍赴岡山文明堂為工人,迄1951年止。 根據官方資料,1948年6、7月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李武昌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回臺後立即根據香港會議的決議文,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建立地下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先後吸收蘇文安、張崑泰、林崑烈、李東鍊等人加入組織,分別由其本人及李媽兜領導。其中,林崑烈是岡山文明堂印刷廠的員工,直屬李武昌,負責印刷宣傳資料及講義,曾與蘇文安、李東鍊、李武昌開會5-6次,討論三七五減租及社會問題。其堂弟林益三,年紀比林崑烈小一些,兩人有不少互動。據官方判決資料載,林益三為共產黨份子,吸收並領導蔡水岸、張耀宗、林東福、林金助、柳水玉、方壽玉、朱新登、許暢、許開傳等人。林益三後辧理自首,獲無罪釋放。 1951年5月21日,林崑烈被捕。11月26日經國防部保密局訊問,1952年2月4日、3月17日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訊問,6月4日審判,6月17日判決。據官方判決資料載,林崑烈於1948年5-6月間經李武昌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直接受其領導,曾與蘇文安、李東鍊開會多次,歪曲宣傳三七五減租辦法及時事問題,並藏匿「匪徒」林某在其家住宿,以及閱讀《唯物論》等書籍。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東福、朱新登、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由其弟林崑儀、妹林文英領回骨灰,埋在其母親墓地旁邊。同年底,政府派員至林崑烈家裡調查財產和家屬狀況,其父表示家裡無多餘財產,且田地皆與人共有,亦未分產給林崑烈。財產雖未沒收,但要求林媽鉗暫時保管,不得擅自動用,至1953年6月才能向高雄縣政府領回。 林崑烈被槍決後,家中事業無法繼續經營,財物損失甚鉅。之後,親友不但不敢接濟,更是避之唯恐不及,深怕受到牽連,家人及子女受盡社會、學校的歧視,以致自暴自棄,學業未成。其家人藉由宗教觀點來理解白色恐怖遭遇,認為上天如此安排,有其用意;也選擇逃避遺忘,不追問案情始末。1999年7月19日林崑烈之弟林崑儀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0月6日經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