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登
- 朱新登 男 1928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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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23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朱新登(1928-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朱新登由林益三介紹加入匪黨組織,與許暢、許開傳共一小組,由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討論時局及社會貧富問題,並介紹高塗火、陸金城、曾丁科與林益三聯絡,閱讀《資本主義社會》、《政治運動ABC》、《殖民地政策》、《新人生觀》等書籍。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死刑。04235申請案於1999年9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17日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朱新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朱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朱新登(1928-1952),男,高雄岡山人,為家中長男,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橋頭糖廠工人。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4歲。 據官方判決資料載,朱新登於1950年8月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與許暢、許開傳、林東福、張耀宗同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由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2次,討論時局及臺灣經濟問題,閱讀《殖民地政策》、《經濟學》、《青年修養》等反動書籍,並奉許暢之命,調查橋頭糖廠和高雄煉油廠狀況。其後,朱新登介紹高塗火、陸金成、曾丁科與林益三聯絡,閱讀《資本主義社會》、《政治運動ABC》、《殖民地政策》、《新人生觀》等書籍。後許暢、林益三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朱新登、林東福等人被捕,全案有14人被判死刑。許暢、林益三獲無罪釋放。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朱新登與林東福、戴水德、張耀宗等人陸續被捕。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定朱新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東福、林崑烈、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家人因經濟不佳而未領回屍體,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 朱新登之家境貧苦,原係家中經濟支柱,被捕後更是雪上加霜,家人三餐不得溫飽,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倍受摧殘,亦無力為其官司奔走。在當時的恐怖氣氛下,無人可問亦無人敢問,恐怖陰影持續圍繞,壓迫著家中的每一個成員,其生死更是音訊全無,迄被槍決後,才獲通知。1999年9月14日由其弟朱水盛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朱新登(1928-1952),男,高雄岡山人,為家中長男,仕隆國民學校畢業,橋頭糖廠工人。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4歲。 據官方判決資料載,朱新登於1950年8月經林益三介紹加入共產黨組織,與許暢、許開傳、林東福、張耀宗同一小組,隸屬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區委員橋頭糖廠支部」,由林益三領導,參與開會2次,討論時局及臺灣經濟問題,閱讀《殖民地政策》、《經濟學》、《青年修養》等反動書籍,並奉許暢之命,調查橋頭糖廠和高雄煉油廠狀況。其後,朱新登介紹高塗火、陸金成、曾丁科與林益三聯絡,閱讀《資本主義社會》、《政治運動ABC》、《殖民地政策》、《新人生觀》等書籍。後許暢、林益三自首,供出相關組織關係,朱新登、林東福等人被捕,全案有14人被判死刑。許暢、林益三獲無罪釋放。 1951年5月20日橋頭糖廠支部被破獲後,朱新登與林東福、戴水德、張耀宗等人陸續被捕。1952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定朱新登「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東福、林崑烈、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林紹華,各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1月29日執行槍決,家人因經濟不佳而未領回屍體,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 朱新登之家境貧苦,原係家中經濟支柱,被捕後更是雪上加霜,家人三餐不得溫飽,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倍受摧殘,亦無力為其官司奔走。在當時的恐怖氣氛下,無人可問亦無人敢問,恐怖陰影持續圍繞,壓迫著家中的每一個成員,其生死更是音訊全無,迄被槍決後,才獲通知。1999年9月14日由其弟朱水盛等人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1月17日經第二屆第十四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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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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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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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