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紹華
- 林紹華 男 1930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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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保密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351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紹華(1930-1952),臺灣高雄人。依(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林紹華經蘇文安介紹加入其所組織之匪黨,與黃文陸共一小組,參與開會三次,討論時局,吸收黨員與農民聯絡等問題。1951年5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死刑。03517申請案於1999年6月2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2月1日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紹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林君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林君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且參與開會討論時局,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而吸收他人加入,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紹華(1930-1952),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長子,國民學校畢業,業商。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1歲。 官方資料指稱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李武昌於1948年7月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回臺灣後即在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發展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四個支部。根據官方資料,「彌陀鄉支部」由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擔任書記。1950年4月間,蘇文安到林紹華家中,要他參加結拜會,以結拜兄弟、討論三七五減租等,林紹華便參加,並無手續。加入結拜會後,曾到蘇文安家中2-3次,說關於選舉鄉長的事,並未說其他問題。期間,因家裡做生意忙碌,並沒有擔任工作。蘇文安曾向他說過要和農民友善,也看到黃文陸在那裡。當時曾請蔡必、吳耀波、林良玉、李裁、蔡看等5人幫忙鄉長選舉的事,未曾吸收他們入黨。1951年5月「彌陀鄉支部」被破獲,5月22日林紹華在家中被捕。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指結拜會是共黨外圍組織,被依「參加叛亂組織」罪,予以起訴。在同年6月4日的最後訊問中,林紹華矢口否認參加組織,請求公正裁判。因此,6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查的結果,林紹華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但送到國防部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獲得總統府同意。同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林紹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其財產經(42)廉庚第549號國防部令准免沒收財產。 林紹華被槍決後,雙親因傷心過度,身體健康急遽惡化,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三餐難度,幸賴親戚接濟。也因為家庭貧困,弟妹們都無法升學,小學畢業後即出外當童工貼補家用。1999年6月23日林紹華之弟林紹雄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林紹華(1930-1952),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長子,國民學校畢業,業商。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1歲。 官方資料指稱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李武昌於1948年7月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回臺灣後即在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發展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四個支部。根據官方資料,「彌陀鄉支部」由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擔任書記。1950年4月間,蘇文安到林紹華家中,要他參加結拜會,以結拜兄弟、討論三七五減租等,林紹華便參加,並無手續。加入結拜會後,曾到蘇文安家中2-3次,說關於選舉鄉長的事,並未說其他問題。期間,因家裡做生意忙碌,並沒有擔任工作。蘇文安曾向他說過要和農民友善,也看到黃文陸在那裡。當時曾請蔡必、吳耀波、林良玉、李裁、蔡看等5人幫忙鄉長選舉的事,未曾吸收他們入黨。1951年5月「彌陀鄉支部」被破獲,5月22日林紹華在家中被捕。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指結拜會是共黨外圍組織,被依「參加叛亂組織」罪,予以起訴。在同年6月4日的最後訊問中,林紹華矢口否認參加組織,請求公正裁判。因此,6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查的結果,林紹華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但送到國防部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獲得總統府同意。同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林紹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其財產經(42)廉庚第549號國防部令准免沒收財產。 林紹華被槍決後,雙親因傷心過度,身體健康急遽惡化,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三餐難度,幸賴親戚接濟。也因為家庭貧困,弟妹們都無法升學,小學畢業後即出外當童工貼補家用。1999年6月23日林紹華之弟林紹雄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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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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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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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