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紹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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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紹華(1930-1952),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長子,國民學校畢業,業商。因涉「李武昌等案」遭判死刑,1951年被捕時21歲。 官方資料指稱中共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李媽兜、李武昌於1948年7月赴香港參加臺灣省工作幹部會議(又稱香港會議),返回臺灣後即在在臺南、嘉義、雲林及高雄、屏東一帶發展組織,李武昌則回到高雄彌陀發展,在李媽兜的協助下,在大岡山地區發展出「彌陀鄉支部」、「橋頭糖廠支部」、「鹽田埕支部」、「高雄煉油廠支部」等四個支部。根據官方資料,「彌陀鄉支部」由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擔任書記。1950年4月間,蘇文安到林紹華家中,要他參加結拜會,以結拜兄弟、討論三七五減租等,林紹華便參加,並無手續。加入結拜會後,曾到蘇文安家中2-3次,說關於選舉鄉長的事,並未說其他問題。期間,因家裡做生意忙碌,並沒有擔任工作。蘇文安曾向他說過要和農民友善,也看到黃文陸在那裡。當時曾請蔡必、吳耀波、林良玉、李裁、蔡看等5人幫忙鄉長選舉的事,未曾吸收他們入黨。1951年5月「彌陀鄉支部」被破獲,5月22日林紹華在家中被捕。 據1952年2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澄字第0781號起訴書,指結拜會是共黨外圍組織,被依「參加叛亂組織」罪,予以起訴。在同年6月4日的最後訊問中,林紹華矢口否認參加組織,請求公正裁判。因此,6月29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查的結果,林紹華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但送到國防部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獲得總統府同意。同年12月11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090號判決書,林紹華被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被告李武昌、蘇文安、李東鍊、張崑泰、林崑烈、林東福、朱新登、戴水德、戴秋霖、許火樹、蔡水岸、陳見、張駕、張耀宗、劉森田,各被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2年12月5日執行槍決,後被葬於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其財產經(42)廉庚第549號國防部令准免沒收財產。 林紹華被槍決後,雙親因傷心過度,身體健康急遽惡化,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三餐難度,幸賴親戚接濟。也因為家庭貧困,弟妹們都無法升學,小學畢業後即出外當童工貼補家用。1999年6月23日林紹華之弟林紹雄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12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09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