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陸
- 黃文陸 男 1929年出生 1955年卒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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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454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黃文陸(1929-1955),臺灣高雄人。依(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黃文陸與蘇文安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後經林紹華介紹由蘇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受蘇領導,並吸收曾明達、王成家參加匪黨組織受其領導。1953年9月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死刑。04546申請案於1999年11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8月18日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黃文陸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依黃君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蘇文安之供述為據,惟黃君於審理中否認吸收王成家、曾明達參加叛亂之組織,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依證人蘇文安供述,黃君曾與蘇文安組織「漢文研究會」,亦難認黃君之行為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黃文陸(1929-1955),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三男,業工。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遭判死刑,自行投案時26歲。 戰後,與李裁、江文班、林紹華(業商)等人一起在庄裡的媽祖廟上漢文課,並擔任《臺灣時報》記者。根據官方資料,黃文陸因對臺灣社會、政治亂象感到不滿,加上與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友善,於1950年4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經林紹華介紹,由蘇文安將其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與林紹華同一小組,隸屬「岡山區委會彌陀支部佃農互助會」,接受蘇文安之領導,曾討論時局,以及如何在農村拓展組織成員等問題。黃文陸曾吸收曾明達(漁)、王成家(糖商)參加組織,並受其領導,閱讀《新聞天地》等書刊。 1950年9月間岡山區委會組織曝光,林紹華等人被捕後,黃文陸遂四處逃亡,至1953年2月間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國防部保密局投案。據官方資料,黃文陸投案後,承認參加組織,但不承認介紹王成家、曾明達參加組織,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許多隱匿與保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其投案「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之法條」。又,審判官認為「王成家、曾明達之加入匪黨係由該被告所吸收,業經上級匪首岡山區委會書記蘇文安一再指證明確,而王成家、曾明達均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在案,事證極明,未便任其事後狡展,圖卸刑責」。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蔡福泉、張水波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據同獄者說,當天一早被叫到名字時,獄方有送來一顆饅頭、一小杯酒,但黃文陸沒有吃。被帶出去之前,他還回過頭,笑著向獄友說:「你們保重,我要先去了!」槍決後,家人一方面害怕,一方面因為當時家境不好,繳不出錢來,沒有去收屍。其後,家人也曾到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找黃文陸的墓,但都沒有找到。 1999年11月26日黃文陸的弟弟黃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撰寫者/資料來源:
歐素瑛
黃文陸(1929-1955),男,高雄彌陀人,為家中三男,業工。因涉「岡山區工委會蔡福泉等案」遭判死刑,自行投案時26歲。 戰後,與李裁、江文班、林紹華(業商)等人一起在庄裡的媽祖廟上漢文課,並擔任《臺灣時報》記者。根據官方資料,黃文陸因對臺灣社會、政治亂象感到不滿,加上與彌陀鄉合作社幹事蘇文安友善,於1950年4月共同組織「漢文研究會」,經林紹華介紹,由蘇文安將其吸收加入共黨組織,與林紹華同一小組,隸屬「岡山區委會彌陀支部佃農互助會」,接受蘇文安之領導,曾討論時局,以及如何在農村拓展組織成員等問題。黃文陸曾吸收曾明達(漁)、王成家(糖商)參加組織,並受其領導,閱讀《新聞天地》等書刊。 1950年9月間岡山區委會組織曝光,林紹華等人被捕後,黃文陸遂四處逃亡,至1953年2月間以參加「漢文研究會」為名,向國防部保密局投案。據官方資料,黃文陸投案後,承認參加組織,但不承認介紹王成家、曾明達參加組織,因未將活動情形據實填報,仍有許多隱匿與保留,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為其投案「與自首之要件不符」,不適用「自首減輕其刑之法條」。又,審判官認為「王成家、曾明達之加入匪黨係由該被告所吸收,業經上級匪首岡山區委會書記蘇文安一再指證明確,而王成家、曾明達均以參加叛亂之組織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執行在案,事證極明,未便任其事後狡展,圖卸刑責」。1954年8月18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86號判決書,被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與同案蔡福泉、張水波各判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5年2月26日執行槍決。據同獄者說,當天一早被叫到名字時,獄方有送來一顆饅頭、一小杯酒,但黃文陸沒有吃。被帶出去之前,他還回過頭,笑著向獄友說:「你們保重,我要先去了!」槍決後,家人一方面害怕,一方面因為當時家境不好,繳不出錢來,沒有去收屍。其後,家人也曾到臺北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找黃文陸的墓,但都沒有找到。 1999年11月26日黃文陸的弟弟黃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1年8月18日經第二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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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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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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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