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家

王成家(1931-),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30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糖商,其經黃文陸介紹加入匪黨組織,直接受黃領導,閱讀《新聞》等反動書籍。1951年5月2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抄寫「匪土地政策策略」及「毛匪文藝路線批判」筆記兩本。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6年5月22日刑期結束。1966年5月23日交付感化。1969年5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經匪黃文陸介紹加入匪黨組織,受其領導,惟原判決對其所加入組織之性質為何,未加以詳加認定,調查程序顯有瑕疵,因此難認王其有參加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其因抄寫共匪批判書籍中文字之行為,經判處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乙節,係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糖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第1案:(41)安潔字第3012號 第2案:(45)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在軍監執行之叛亂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各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