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拾
- 林拾 男 1929年出生 1952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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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拾(1929-),臺灣高雄人。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經柯五龍吸收加入匪幫,由柯五龍聯絡。1950年8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等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又重新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討匪黨理論,張敏生、王成家等抄寫反動資料,交周坤如修改後互相傳遞學習,並由其主持開會研討新民主制度等問題,一面以消極手段反抗軍監管教措施,擾亂監房秩序,如舉行偽國慶日、唱匪歌、控制監房其他人犯使一致不吃飯、不散步,於教育小組抗不發言、故意多留飯食、藥品棄入糞桶以作匪經濟鬥爭等行為。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9月6日交付感化。1963年9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同案被告徐國維、已決犯盧志彬及另案被告陳思文等人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體育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在軍監服刑時,發表左傾言論之行為,思想傾匪,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第一案: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其經柯五龍吸收加入匪幫,由柯五龍聯絡。1950年8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
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其等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期間,又重新建立叛亂組織,互相研討匪黨理論,張敏生、王成家等抄寫反動資料,交周坤如修改後互相傳遞學習,並由其主持開會研討新民主制度等問題,一面以消極手段反抗軍監管教措施,擾亂監房秩序,如舉行偽國慶日、唱匪歌、控制監房其他人犯使一致不吃飯、不散步,於教育小組抗不發言、故意多留飯食、藥品棄入糞桶以作匪經濟鬥爭等行為。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0年9月6日交付感化。1963年9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依同案被告徐國維、已決犯盧志彬及另案被告陳思文等人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體育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在軍監服刑時,發表左傾言論之行為,思想傾匪,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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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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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