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文

陳思文(1930-1951),臺灣臺北人。 依(39)安澄字第342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販,其由盧志彬介紹加入匪幫後,即吸收王全美參加受其領導,並調查駐軍及聯絡地方青年,又組織小組受陳某領導。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月3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7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任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僅以其之自白為唯一依據。且其縱有加入匪幫組織、吸收青年加入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小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3426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