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志彬
- 盧志彬 男 1919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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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憲兵第4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盧志彬(1919-1950),曾化名盧誠、盧盛琳,男,臺北縣人。1943年畢業於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經濟科。1944年到上海,擔任浙西桐廬大學學報編譯。抗戰勝利後擔任民族正氣報編譯。後來進入在上海參加丘念台組織的「臺灣青年復興同志會」。1946年7月返臺。先後擔任臺北市建國中學及大同中學教員。1949年12月因病離開大同中學。1950年5月11日在臺北市羅斯福路上被捕,時年31歲。被捕時無業。
在訊問時供稱:1948年夏天在大同中學,經同事陳大川介紹加入了共產黨的外圍組織臺灣愛國青年同志會(在其他資料為:愛國青年會),其以為這是一種臺灣青年團體之地方自治實施運動而已,不知道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並且介紹楊松齡、盧盛泉參加入會。上級領導為李水井。1949年3月李水井介紹入黨,同年夏天以後,李水井介紹何明泉、高明柏、劉碧堂、蘇芳宗、陳茂東,交由盧志彬加以領導與教育。1949年9月吸收陳思文參加黨的外圍組織「國際問題研究會」。同年年末又吸收高山族青年高建勝。盧志彬並說自己領導的人數雖多,但是大部分失聯,上級雖然有意成立支部,但是並未正式成立。
8月19日受審一次,其後表示因受審時心性紛亂、時間受限,對案情各點未能暢所欲言、盡情表白,所以透過書面補陳:表示過去參加組織,是為了改良臺灣社會,沒有違背國家的意思,也沒有替組織做過什麼事。至於偽造身分證的部分,盧志彬曾說因蘇芳宗在1949年擔任戶籍員時,李水井開始囑託利用他偽造身分證,並叫蘇芳宗北上一次找盧志彬,李水井曾經三次拿照片給盧志彬,要其轉交給蘇芳宗,由此表示其只是受上級李水井的命令,負責中間傳遞。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為盧志彬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盧盛泉等人,並由其上級李永井交與何明泉、高明柏、劉碧堂、蘇芳宗、陳茂東歸其領導,又先後教唆蘇芳宗偽造國民身分證十餘張,供自己使用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死刑執行之後,由其弟盧盛耀到極樂殯儀館領回屍體。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則繼續針對盧志彬的家屬進行調查監視,以掌握行蹤。
其妻盧嚴梅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被告自白,無其他佐證,證據不足。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在訊問時供稱:1948年夏天在大同中學,經同事陳大川介紹加入了共產黨的外圍組織臺灣愛國青年同志會(在其他資料為:愛國青年會),其以為這是一種臺灣青年團體之地方自治實施運動而已,不知道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並且介紹楊松齡、盧盛泉參加入會。上級領導為李水井。1949年3月李水井介紹入黨,同年夏天以後,李水井介紹何明泉、高明柏、劉碧堂、蘇芳宗、陳茂東,交由盧志彬加以領導與教育。1949年9月吸收陳思文參加黨的外圍組織「國際問題研究會」。同年年末又吸收高山族青年高建勝。盧志彬並說自己領導的人數雖多,但是大部分失聯,上級雖然有意成立支部,但是並未正式成立。
8月19日受審一次,其後表示因受審時心性紛亂、時間受限,對案情各點未能暢所欲言、盡情表白,所以透過書面補陳:表示過去參加組織,是為了改良臺灣社會,沒有違背國家的意思,也沒有替組織做過什麼事。至於偽造身分證的部分,盧志彬曾說因蘇芳宗在1949年擔任戶籍員時,李水井開始囑託利用他偽造身分證,並叫蘇芳宗北上一次找盧志彬,李水井曾經三次拿照片給盧志彬,要其轉交給蘇芳宗,由此表示其只是受上級李水井的命令,負責中間傳遞。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年安潔字第2204號,認為盧志彬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盧盛泉等人,並由其上級李永井交與何明泉、高明柏、劉碧堂、蘇芳宗、陳茂東歸其領導,又先後教唆蘇芳宗偽造國民身分證十餘張,供自己使用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死刑執行之後,由其弟盧盛耀到極樂殯儀館領回屍體。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則繼續針對盧志彬的家屬進行調查監視,以掌握行蹤。
其妻盧嚴梅於1999年5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被告自白,無其他佐證,證據不足。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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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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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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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