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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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志彬(1919-1950),灣臺北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其參加叛亂組織後吸收盧盛泉等人,並由其上級李永井交與何明泉、高明柏、劉碧堂、蘇芳宗、陳茂東歸其領導,又先後三次教唆蘇芳宗偽造國民身分證十餘張,供自己使用等情。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0年11月2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無其他佐證,證據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