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泉

何明泉,1928年生,男,嘉義民雄人。民雄國民學校高等科畢業,福星初級中學畢業,夜間省立商業職業學校高商部肄業。後來北上工作,於鐵道部(後為鐵路局)松山工場材木部擔任職員。也有到臺北市內夜間高級商校苦學。起訴時工作為臺灣省鐵路管理局臺北機場木匠。1950年5月11日剛踏入臺北市北門郵局門口,突遭不明人物押入軍車,送往保密局,時23歲。
被捕後,何明泉曾被囚於高砂鐵工廠臨時收容所,僅接受偵訊一次,後來何又被轉送軍法處。同樣被逮捕的這一批人中,沒有何明泉認識的人;一部分被捕的人後來又送到新店戲院改裝的收容所囚禁。
官方檔案的訊問內容,何明泉表示於1949年6月由李水井介紹加入共產黨,接受李水井領導,閱讀過《觀察》、《光明報》等書刊。1949年9-10月,李水井介紹一人來給何明泉,這個人要何明泉與高明柏聯絡,每星期聯絡一次,主要是討論時局和學習。他於出獄多年後回顧表示,偵訊時雖否認參加叛亂組織,但並沒有對質詰問的機會,也沒有可資証明的證據,事實上自己只曾閱讀過左傾刊物。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向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表示何明泉之母說其子被關押在軍法處新店分駐所第四押房內,家中仰賴何明泉,今因受到關押,導致家人痛苦不堪,希望予以保釋。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認定何明泉於1949年6月參加叛亂組織,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查無其他活動表現,依法處以較輕之刑,從而判處10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服刑期間,一度轉往綠島,直到刑期屆滿都收容在新店軍人監獄。期滿前的考核評語認為:「思想已改正,言行尚正確」。出獄後由嘉義縣警察局確認是否返回原籍地,進行考管。
本人於1999年5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3月31日經第二屆第五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自白為據,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在申請書中,何明泉如此陳述:「以現在的視點來看,整個經歷太過荒唐。寶貴的青春年華在牢獄度過,毀了美麗的人生,往事真的不堪回想」。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台北機廠木匠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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