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芳宗

  • 蘇芳宗 1929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芳宗(1929-),臺灣高雄人。 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高雄縣政府民政局戶政課臨時雇員,其參加「臺灣民主革命同盟」,又連續三次偽造國民身分證等情。1950年5月15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213條「明知為不實之事實,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1964年5月14日刑期結束。1965年11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月經第2屆第1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依其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高明柏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政府民政局戶政課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叛亂罪有期徒刑8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