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芳宗

  • 蘇芳宗 1929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芳宗,1929年生,男,高雄鳳山人。戰後畢業於屏東市立工業專修學校。1946年入省訓練團會計系受訓,結訓後分發到臺灣省農林處會計室任科員。1946年6月調任高雄鳳山熱帶園藝試驗所會計助理員。1947年秋調任種畜場會計員。1948年10月調臺北畜產公司食品廠會計股員,1949年被裁員。1950年5月15日因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於高雄縣政府民政局被捕,被捕時工作為民政局戶政課臨時雇員,時21歲。
蘇芳宗被高雄縣警察局逮捕,後來送到保密局偵訊、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根據訊問筆錄,蘇芳宗於1949年初由高明柏介紹參加共產黨外圍組織「臺灣民主革命同盟」。1949年11月由化名柯欽川者介紹加入共產黨。其後受柯某領導,閱讀唯物史觀等相關書籍。1950年3月,上級指派偽造身分證,共計15張。蘇芳宗曾偽造身分證,供徐懋德夫婦、馬雯鵑、林雪嬌等人逃亡,根據他本人的回憶,一共救了約20人。
1950年9月,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當中提到蘇芳宗1949年11月參加叛亂組織「臺灣民主革命同盟」,又在1950年3月起連續三次偽造國民身分證共15張。就參加叛亂組織的部分,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以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所職務上職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違反《刑法》第213條,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是以概括之犯意觸犯同一罪名,且與本案具備牽連關係,所以應合併處罰,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5年。
在綠島新生訓導處被編入第三隊。蘇芳宗後來被送回軍監的半年前,因政府意圖製造案件,將其等關進碉堡,並且進行拷打,意圖取得口供,此可能與軍法局在1954年就收容在臺灣軍人監獄的蘇芳宗偵查終結後,認為叛亂罪嫌不足而予免議一事有關,要求提交蘇芳宗、黃清喜、陳景通等7名,加以驗收並且個別監禁,嚴加訓導,希冀其有所懺悔,免再滋事。據陳英泰轉述被關在碉堡有半年以上的時間,這半年多只有一套新生衣服,不可換洗,導致身上臭味難聞,並且一天只有一小撮有少量鹽巴的白飯,沒有菜;一日配給的水,也不夠喝。原訂於1964年5月14日刑滿出獄,但仍被關押到1965年11月才釋放。
出獄後被列為丙級輔考新生,與配偶同住高雄市並受警察局的監控。蘇芳宗本人於1999年11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月19日經第二屆第十六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參加叛亂之組織,是依照自白及共同被告高明柏之供述為據;惟「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之組織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查敘明,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高雄縣政府民政局戶政課臨時雇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4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15年(叛亂罪有期徒刑8年9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