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秉乾

謝秉乾(1921-),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教員,其由徐國維以協力臺灣工業技術及體育為藉詞吸收加入組織。1950年8月2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8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朱毛匪幫,僅依同案被告徐國維、已決犯盧志彬及另案被告陳思文等人之供證,並無其他相關具體佐證證明,且原判決對其所加入組織之性質與屬性亦未詳加敘明,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