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國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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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國維(1923-1951),臺灣臺南人。 依(39)安潔字第3062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家庭工業,其參加朱毛匪幫,輾轉任職臺南工學院附設工業職業學校及高雄九曲堂永豐紙廠,陸續發展組織,以協力臺灣工業技術及體育為藉詞,吸收許壽山、林拾、李金璧等分別直接領導。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1951年2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盧志彬、陳思文之供述為據。 惟其縱有原判決所述參加組織,吸收成員及連絡等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工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3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