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壁 (李金璧)

  • 李金壁 (李金璧) 1929年出生 臺灣省 高雄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金壁(1929-1971),臺灣高雄人。 依(40)安潔字第074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三軍用汽車修理廠器材庫上等兵,其受徐國維以共同協力臺灣工業技術及體育為由,並假藉體育會等名義吸收其參加匪幫組織,並分為二小組由其等任連絡。1950年8月19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8月1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所參加之體育會,該組織性質與目的均不明確,此外別無其他證據證明該組織為叛亂組織,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2 歲
    • 當時職業: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第三軍用汽車修理廠器材庫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74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本部新生訓導處第二大隊第七中隊新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4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刑期中再起訴無罪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