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和全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尹和全(1929–1952),男,高雄大樹鄉,務農。 1950年尹和全任職燕巢鄉深水馬場,之後離職到九曲堂永豐餘紙廠上班。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記載,1949年8月尹和全由徐國維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先後接受徐國維與柯五龍領導,從事宣傳工作。因自首份子招供,高雄地區組織曝光,1950年尹和全在大樹鄉竹仔寮突遭刑事組人員帶走。 1952年8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無期徒刑。9月18日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呈簽擬將原判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0月1日參軍長桂永清則加簽擬改判尹和全死刑,與蔡國家同,一併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12日蔣核覆批示「如擬」。11月18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改以「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判處尹和全死刑。12月14日軍法局令憲兵將尹和全與蔡國家等2人綁赴刑場執行槍決。家屬並未前往領取遺體,由臺北市極樂殯儀館殯葬工人埋葬於臺北市六張犁公墓。 尹和全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第1 屆第17 次董事會決議予以補償,主要理由為判決書上所列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有著手實行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參加叛亂之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無期徒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