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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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國家(1930-1952),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屏東自來水公司稽查員,其由許壽山介紹參加叛亂組織,受命吸收吳榮發未果,並曾參與會議二次,擬組織團體保衛臺灣等情。1951年9月13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1952年12月14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警訊時曾供認參加叛亂組織,受命吸收吳榮發未果,並曾2次參加會議,擬組織團體保衛臺灣等情為據。惟審理中其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辨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且其上述行為縱然屬實,亦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屏東自來水公司稽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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