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源墏

毛源墏(1928-),臺灣臺南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省立工學院圖書館僱員,其等經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分別吸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等情。1950年8月2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5年8月22日刑期結束,9月6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1月經第2屆第1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鄭樹海、何秀吉、何川及另案已決徐國維之供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臺南市工作委員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工學院圖書館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限制人身自由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