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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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臺南工學院學生,曾組織學生自治會以維護地方治安,同年3月初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羈押於臺南監獄訊問月餘後釋放;1950年8月24日,再度遭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月餘;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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