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火山
- 張火山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高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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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一、張火山,1928年生,男,高雄人。1950年8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學生,年22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父親為高雄巿電力公司職員,子女9人,重視子女教育。公學校畢業後,張火山考進高雄州立工業學校電機科,戰爭期間成為學徒兵。戰後學校改為臺灣省立高雄工業職業學校,張是第一屆畢業生。之後考上臺南工學院,因高職讀4年的關係,需入先修班就讀。二二八事件時在臺南參加學生保安隊。保安隊解散之後不久,被警方逮捕,關押一個多月,經家長保釋,才得以返家。
戰後政經失序,民間普遍對現狀不滿。他和同涉本案的唐朝雲是高雄工業學校及臺南工學院的同學,兩人曾是共同租房的室友,彼此會討論時政。日後他接受訪談表示,或因與唐關係才會受牽連,因唐在學校屬活躍分子,熱心學生活動。1950年8月24日,正值暑假,他在高雄遭刑警逮捕,帶至苓仔寮派出所,後先押至臺南市警察局,再送國防部保密局臺北橋看守所(保密局北所),同年12月16日轉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1951年3月10日判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張火山就讀臺南工學院期間,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為臺南工學院支部成員,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後被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判決書中說他們「均年輕無識,於參加外圍組織為時甚暫,且未為其工作,衡情可憫,依法各酌減其刑,以勵自新」。此12人以涉案較輕的教師、學生為主。
判決後同年9月,張火山和同屬本案的受害者,送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1年多後送回臺北,在新店安坑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度過最後的刑期,1955年8月出獄。出獄後進入臺灣水泥公司工作,之後到朋友在臺北成立的公司任職,事業發展順利,後來擔任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東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國立成功大學75週年校慶時,被選為傑出校友。目前移交國家人權博物館的補償基金會的卷宗,未見張之補償申請資料。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二、張火山(1928–),男,高雄市人,學生。
1946年3月張火山就讀臺灣省立高雄工業職業學校電機工程科。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時,3月張火山被高雄要塞兼臺灣南部防衛司令部臺南區指揮部與憲兵隊逮捕,被關在臺南憲兵隊,過兩夜即被移送到臺南監獄,月餘後釋放。9月17日改讀臺灣省立工學院,1950年7月工學院肄業。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記載,1947年5月何川經郭琇琮介紹加入匪幫,旋即吸收鄭海樹、何秀吉加入組織,成立臺南市工委會,由鄭海樹任書記,何川任組織,何秀吉任宣傳,積極擴展組織,吸收臺南工學院學生張火山、呂力南、許江新、梅衡山、唐朝雲、軒轅國權、施志聰、陳顯榮、曾錦堂、施秋霖、龔德安、毛源墏、邱焜棋、李添木、林嘉明等人參加組織。1950年8月24日正準備到東港唐朝雲家,被兩名大漢帶到臺南警察署偵訊,並和其他七、八個人被綁到臺南火車站,之後送臺北保安司令部保密局看守所,與施志聰及唐朝雲同房。
1951年3月10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以「參加叛亂之組織」,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處張火山有期徒刑5年。5月案經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簽呈「所判均無不合,擬予照准」之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1月9日蔣核覆批示「如擬」。之後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5年8月23日刑期屆滿,9月19日上午獄方才准予開釋出獄。
1999經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49次董事會決議,張火山因二二八事件遭受公務員及公權力不當審判處刑致受侵害,認定其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並給予賠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三、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受難者為臺南工學院學生,曾組織學生自治會以維護地方治安,同年3月初無故遭國府軍逮捕,羈押於臺南監獄訊問月餘後釋放;1950年8月24日,再度遭羅織「叛亂」罪名,判處有期徒刑5年。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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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月餘;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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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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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