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衡山
- 梅衡山 男 1929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嘉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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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梅衡山(1928–1951),男,嘉義市人,1950年被捕時23歲。1947年3月為嘉義中學高中部一年級生,參與二二八事件,事件後四月具悔過書並被停學十天。臺灣省立臺南工學院(今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梅衡山所屬的案件是「臺灣省工委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案」相關的「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案」(又稱「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案」鄭海樹等案),鄭海樹、何川、何秀吉於1947年5月及12月分別密設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分任書記、組織、宣傳等職,吸收臺南工學院學生梅衡山、張火山、曾錦堂等人以及臺南工業學校教員林輝記、楊德宗、學生蔡堃輝等人,擴大組織為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臺南省立工業學校等支部。梅衡山被認為是長榮中學支部的負責人,並深入群眾。1950年11月被國防部保密局緝獲並逮捕該支部成員,送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關押待審,在獄中的何秀吉與同監房的邱焜棋、梅衡山、施志聰、陳溪、施教鑪欲於1951年2月15日逃獄,在搶奪看守之鑰匙以釋放多間人犯之行動被鎮壓而未遂。同年3月10日軍法庭判決梅衡山與何秀吉、邱焜棋被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187號以「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再加上「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再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同年6月17日梅衡山與該案共10名被提交給憲兵第八團綁赴刑場執行槍決。
梅徐素花代表梅橫山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梅恒山、蔡仁甫等人代表梅橫山於1999年10月19日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9月1日經第二屆第十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包括00364申請補償金、04387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梅衡山(1929-1951),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梅衡山涉嫌參加由何川、鄭海樹、何秀吉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又與施志聰、邱焜棋等人經同監房何秀吉倡導及施教爐密議脫逃等情。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刑法》第161條第3項、第4項「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0036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04387申請案於1999年10月19日再次提出,2001年9月1日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梅衡山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梅君供承暴動脫逃不諱及共同被告邱焜棋等人之供述為依據,惟梅君自始否認有顛覆政府之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梅君有從事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等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本案包括00364申請補償金、04387重新申請卷冊。受裁判者梅衡山(1929-1951),臺灣嘉義人。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梅衡山涉嫌參加由何川、鄭海樹、何秀吉成立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又與施志聰、邱焜棋等人經同監房何秀吉倡導及施教爐密議脫逃等情。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刑法》第161條第3項、第4項「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執行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00364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不予補償。04387申請案於1999年10月19日再次提出,2001年9月1日經第2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梅衡山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梅君供承暴動脫逃不諱及共同被告邱焜棋等人之供述為依據,惟梅君自始否認有顛覆政府之行為,原判決未予查證,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梅君有從事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等行為,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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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聚眾實施強暴脅迫脫逃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數罪併罰,有期徒刑10年、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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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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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