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記
- 林輝記 男 1922年出生 1976年卒 臺灣 嘉義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綠島)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輝記(1922-1976),男,嘉義人。1951年7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任嘉義縣吳鳳鄉衛生所醫師,年29歲,後遭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
林輝記,東京齒科專門學校畢業,1947年擔任臺灣省立臺南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工業學校)物理科教師,1950年9月遭解聘,同時間多名該教校員與學生以涉嫌叛亂被捕。之後他至嘉義縣吳鳳鄉衛生所任醫師,其妻也在此任護士,1951年7月28日在衛生所被捕。依(40)安潔字第3610號判決書,他由同校教師鄭海樹、何秀吉等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受何君領導,又參加讀書會,研究《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其間一度至日本,由日返臺後,又與何君聯絡,負責小組組織工作。在鄭海樹等被捕後,隱匿於阿里山地區,潛至吳鳳鄉衞生所任職。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嚴同暉起訴後,1951年10月1日經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邢炎初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論刑,但因工作尚無進展,且被捕後表明悔意,故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必需費用外沒收之。1951年11月3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1894號代電核定。後裁定財產没收免予執行。在官方檔案中稱此案為「林輝記叛亂案」,但此案僅林一人涉案,林屬「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中稍後被捕者,故一人另成一案。
正式判決後,遭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他是新生訓導處醫務室諸多政治犯醫師之一,負責牙科診治,造福不少「新生」暨綠島軍民。母親為日本人,妻子陳方美,臺中產婆講習所畢業,曾任護理人員、助產士,在他服刑期間,輔育子女,維繫家庭於不墜。1963年刑滿開釋,後到高雄私立三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任教,不久又至日本從事牙醫工作,也曾在臺東關山開業行醫,1976年於日本過世。
1999年4月27日,其妻陳方美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30日經第二屆第一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輝記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另案被告鄭海樹、何秀吉等互供相符,據以推論。惟對其於1947年11月間,經另案被告鄭海樹等介紹,參加共黨組織及讀書會,研究《新民主主義》等書籍,1949年底返臺後,與何秀吉同一小組,擔任組織工作,其究竟參加何共黨組織著該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及該組織工作之內容為何?原案判決未予查證敘明,難認其所為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