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輝記

林輝記(1922-1976),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36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吳鳳鄉衛生所職員,其曾由鄭海樹、何秀吉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何君領導,亦參加讀書會研究《新民主主義》等反動書籍,返臺後,又與何君聯絡,負責小組組織工作。1951年7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必需費用外沒收之。1963年7月27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2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與另案被告鄭樹海、何秀吉等互供相符,據以論科。惟原判決對其於1947年11月間,經另案被告鄭樹海等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及讀書會,研究《新民主主義》等書籍未加1以調查。而其於949年底返臺後,與何秀吉同一小組,擔任組織工作,原判決對其究參加何匪幫組織及該組織之名稱、性質、目的、工作之內容未予查證敘明,難認其所為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階段,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事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吳鳳鄉衛生所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610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