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錦堂
- 曾錦堂 男 1930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臺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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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曾錦堂(1929–1951),男,臺南市人。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機械科三年級的學生,附工第一屆學生自治會會長。所涉案件為「省工委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案」相關的「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又稱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案)」。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1948年曾錦堂受該校老師徐國維吸收加入地下黨,擔任支部書記。1950年地下黨組織曝光,被捕者逐漸供出名單,8月17日保密局至曾家將其逮捕。1951年保安部軍法處先判處曾錦堂15年有期徒刑,向上呈報後,參謀總長周至柔認為:「曾錦堂係臺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支部負責人」,遂根據《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改判死刑,並由總統蔣介石批示如擬。1951年6月17日曾錦堂和9位同案:鄭海樹、何川、何秀吉、邱焜棋、梅衡山、唐朝雲、軒轅國權、黃武宗、何阿木等,在馬場町被槍決。
收押期間,1951年2月16日同案的年輕人曾策畫一次名為「吃麵包」的逃獄行動,但未成功。
曾錦堂獄中所寫家書,談及自己繼續勤勉讀書、不荒廢學業,並在獄中製作照片簿,盡力寬慰家人,並向法官喊話:認為「相信神聖的法官不會屈枉一個無知的年青學生。」其家人保留了他的書信、相片,以及被槍決後在家中設靈堂的照片。曾錦堂之妹曾麗香在2014年受訪,回憶其兄在中學時代相當活躍,曾擔任附工自治會會長,可能參加過讀書會。同案林嘉明的口述訪談紀錄則談到,1946年曾錦堂被推選為附工第一屆自治會會長,1947年二二八事件爆發後,附工自治會參加臺南市學生自治總會的行動,接收消防車、糖廠的武器,協助維持治安。臺南市二二八處理委員會的湯德章律師被國軍逮捕槍殺,曾錦堂和林嘉明有去看他被示眾的屍體,憤慨萬分,這是他們走向參加地下黨的關鍵。1948年自治會的幹部都參加了教師徐國維發起的社會科學讀書會,進一步加入地下黨,曾張貼標語宣傳國民黨劣行和共產黨的好處。另一位曾錦堂友人張皆得回憶,當時雖然參加組織,但對於真正的地下工作和理論,認識很有限,只是充滿熱情懷抱著改革社會的宏願。
陳曾麗香於1999年4月1日代表曾錦堂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6月23日經第一屆第十七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01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錦堂(1930-1951),臺灣臺南人。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曾錦堂涉嫌加入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組織,並為小組負責人等情。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001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曾君並無與匪黨有勾結行為或從事任何叛亂之活動,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應予補償。
本案為0015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曾錦堂(1930-1951),臺灣臺南人。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學生,曾錦堂涉嫌加入臺南市工作委員會組織,並為小組負責人等情。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00151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6月23日經第1屆第17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曾君並無與匪黨有勾結行為或從事任何叛亂之活動,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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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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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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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