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轅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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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轅國權(1927-1951),臺灣嘉義人。 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南工學院學生,其受吸收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擔任臺南工學院負責人等情。1950年12月1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其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17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何君偵查中之自白為依據,惟何君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原判決認定其從事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便匪來臺接收等行為,並無實據,又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及吸收他人加入等行為,均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