軒轅國權
- 軒轅國權 男 1927年出生 1951年卒 臺灣 嘉義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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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憲兵第8團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軒轅國權(1927-1951),男,嘉義人,學生。1950年12月因涉嫌「中共臺灣省工委會臺南市工作委員會鄭海樹等案」被捕,時為臺灣省立工學院(臺南工學院)電機系三年級學生,年23歲,初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遭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軒轅國權父為藥種商,其為家中三男。1950年12月13日被捕。依(40)安潔字第1187號判決書,臺灣省立工學院學生唐朝雲、軒轅國權等加入鄭海樹、何川、何秀吉密設之「臺南市工作委員會」所屬臺南附工支部,負責聯絡,積極拓展組織,從事非法活動,刺探國軍情形,利用機會散發「臺灣民主自治同盟」宣傳書刊,暨《二二八事變紀念宣言》,號召學生、工人保護學校、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偵訊期間,其承認加入共黨組織,並參與活動。
1951年3月1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長邵彬如、審判官邢炎初、吳少三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軒轅國權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8年。後於1951年5月25日經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認定其為「匪小組負責人暨領導,從事叛亂工作」,批示改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4日經總統蔣介石同意。因此終審時,被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全部沒收。1951年6月15日經國防部(40)則副字第907號代電核定。此案共33人遭判刑,其中教師、學生占6成以上。1951年6月17日軒轅國權與本案被判處死刑的其他9人於臺北市水源路刑場遭槍決。其名下財產經清查後,免予沒收。
軒轅國權死亡時未婚,2002年8月15日,其妹王軒轅裕珍代表家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29日經第三屆第三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何川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何君偵查中之自白為依據,惟何君在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原判決認定其從事刺探軍情,保護在臺機關工廠,以備共黨來臺接收等行為,並無實據,又其參加臺南市工作委員會及吸收他人加入等行為,均難認其已達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刑事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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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工學院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118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死刑、褫奪公權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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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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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