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淵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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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淵輝(1929-),臺灣屏東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公用事業管理處汽車課技術員,其曾參加徐國維等之叛亂集會,從中聽講共匪經濟理論、毀謗政府、宣傳反動思想、吸收黨徒、發展組織等言論。1951年9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榮製鋼公司品管課長,其不斷接受陳金火交閱《毛澤東傳》、《孫子與毛澤東戰略》等匪書,復經陳君介紹,常至三省書店,購閱匪書,並轉交周漢卿、鄭登雲、游剛、黃文華等人閱讀。1976年8月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3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聽講共產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等情,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已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調查,且原判決對證人柯五龍等證述之內容亦未詳予敘明,復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閱讀《毛澤東傳》等書籍,並購閱匪書,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公用事業管理處汽車課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大榮制鋼公司品管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5年
    • 裁判書字號: (65)諫判字第78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