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淵輝
- 林淵輝 男 1929年出生 臺灣 屏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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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林淵輝(1929-),臺灣屏東人。
第一案: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公用事業管理處汽車課技術員,其曾參加徐國維等之叛亂集會,從中聽講共匪經濟理論、毀謗政府、宣傳反動思想、吸收黨徒、發展組織等言論。1951年9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第二案:(65)諫判字第7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大榮製鋼公司品管課長,其不斷接受陳金火交閱《毛澤東傳》、《孫子與毛澤東戰略》等匪書,復經陳君介紹,常至三省書店,購閱匪書,並轉交周漢卿、鄭登雲、游剛、黃文華等人閱讀。1976年8月1日被羈押。197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83年7月31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聽講共產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等情,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惟其已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調查,且原判決對證人柯五龍等證述之內容亦未詳予敘明,復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閱讀《毛澤東傳》等書籍,並購閱匪書,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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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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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