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漢卿

周漢卿(1924-),臺灣臺南人。 依(42)安度字第00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鹽業公司番子田鹽場工員,其曾與王錫欣同往王碧樵家與李鹿會面,並受介紹與李媽兜認識,聽受反動宣傳,由李鹿交與《社會講義錄》。1952年3月8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14日保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碧樵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抗辯不知其等為匪諜,原判決亦復認定其係與其等偶遇,順道前往聽講,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足證其明知其等為匪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鹽業公司番子田鹽場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