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銘杉

梁銘杉(1929-),臺灣臺南人。 依(43)審三字第9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製鹽廠番子田儲運處工員,其在番子田鹽業公司宿舍,經王錫欣、周漢卿吸收,書交自傳參加朱毛匪幫組織。1954年1月1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12月3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係依其在國防部保密局之自白及證人李鹿等之證言為據。惟其與其他共同被告在審理中均否認,原判決未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此外無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製塩廠番子田儲運處工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9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