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錫欣

王錫欣(1922-),臺灣臺南人。 依(41)安潔字第252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製鹽廠番子田儲運站僱員,其與李鹿素識,曾與周漢卿同往王碧樵家與李鹿偶遇,並受介紹與在場之李媽兜認識,聽受反動宣傳,並將李鹿交予之社會講義帶回閱讀等情。1952年3月7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4年10月14日保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6月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李鹿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惟其君於審理中否認明知李鹿為匪諜,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製鹽廠番子田儲運站僱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安度字007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7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