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剛

游剛(1921-),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086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家庭教師,其經余大和吸收加入匪黨,並受余大和之命接近民眾、廣交朋友,以從中吸收黨員等情。1950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10月19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吸收其參加之共同被告余大和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家庭教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086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