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華

黃文華(1924-1983),湖南宜章人。 依(39)勁功字第2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警衛團下士班長,其受保衛大湖南主義之煽惑,思想轉變,遂參加組織自衛隊擾害地方,惟仍慮受共黨排斥,乃於湖南宜章由潘政委及彭祜、彭澄介紹參加共產黨並經宣誓,又經匪幹指示成立區分部組織,定番號湖南人民解放軍第二大隊,後受潘派彼等來臺作分化工作,適警衛團在曲江招募學兵,乃報名應募混入臺灣。1950年9月8日被羈押。1951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5年9月7日刑期結束,9月8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黃文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對此未加以調查,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警衛團下士班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39)勁功字第24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