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登雲

  • 鄭登雲 1934年出生 臺灣省 高雄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鄭登雲(1934-),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20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蔡水岸介紹參加匪幫組織,以豬肉會為掩護,又曾聽蔡水岸講述社會不平等,並由蔡水岸領導,同屬匪幫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岡山支部。1951年10月30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10月29日刑期結束,10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理由,原審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之證據資料,僅依其於偵查時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蔡水岸之供述,然其之自白未予查證,且未採行鄭君對質之請求,證據顯屬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20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