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有喜

陳有喜(1929-),臺灣高雄人。 依(41)安潔字第25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技佐,其就讀高雄工職時,涉嫌徐國維等之叛亂集會,聽講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之事實。1951年9月27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集會」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1年9月26日刑期結束,9月27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集會,係以其與同案被告劉朗雄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柯五龍、楊振成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被訴事實,如何認定徐國維為「匪諜」,亦未見原判決敘明,且縱認其聽講徐國維共匪經濟理論及反動宣傳等情,僅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技佐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515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集會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