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學禮
- 林學禮 男 1923年出生 浙江 永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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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237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學禮(1923-),浙江永嘉人。第一案:依(40)安澄字第3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瓜山國民學校教導主任,林學禮由潘承德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受命宣傳匪共主義。1951年2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第二案:依(45)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林學禮於執行徒刑期間,閱讀共黨批判書籍,抄寫反動文字及筆記,並與林拾等人相互研討匪黨理論、策略等問題。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3年。1961年3月1日交付感化。1964年2月29日開釋。02372申請案於1999年5月10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5月26日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與叛亂組織,僅以林君及同案被告潘承德之自白為據,且原判決對該組織之目的、性質為何均未詳予調查認定,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林君於徒刑執行期間,閱讀共黨批判書籍並抄寫反動之文字,應認林君思想傾匪而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學禮,1921年生,男,浙江永嘉茶山人。浙江省立溫州師範畢業。1951年2月因「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捕,時30歲。 1946年初林學禮任教於溫州城區的甌江小學,當時小學教師待遇菲薄,與同事林素菊等人到各校串連溫州師範學校的校友,發起組織教師工會。曾在《浙甌日報》闢半版「教與學」週刊,由蘇尚耀老師主編,作為工會發言的管道。1946年秋到杭州郊區的彭埠中心國民小學任教。1947年上半年回到溫州,任教於落霞小學。1948年3月應臺灣省教育處徵聘教師來臺,任教於國語推行委員會國語實驗學校,結識教務主任潘承德。不久離臺返溫州結婚。1948年春,接到臺中空軍子弟學校任教的同學蘇尚耀邀請來臺執教,於是到空軍子弟學校任教。之後再應潘承德的聘請,至瑞芳瓜山國民學校擔任教導主任。 1951年2月與同校校長潘承德、同事方碩德被保密局逮捕,於7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3004號判決書指林學禮「供認參加叛亂組織並不諱飾,經被告潘承德供證相符,惟查尚無其他叛亂活動之表現,應僅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出獄後獲桃園縣私立大華中學創辦人、董事長兼校長方志平女士延攬為教師,1992年8月1日自該校退休。1960年代曾以吳湘文、微知、林丁等筆名創作小說,發表於《中華日報》、《中央日報》、《聯合報》等報紙副刊以及《文壇》、《中外文學》、《新時代》等月刊。1999年林學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林學禮,1921年生,男,浙江永嘉茶山人。浙江省立溫州師範畢業。1951年2月因「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捕,時30歲。 1946年初林學禮任教於溫州城區的甌江小學,當時小學教師待遇菲薄,與同事林素菊等人到各校串連溫州師範學校的校友,發起組織教師工會。曾在《浙甌日報》闢半版「教與學」週刊,由蘇尚耀老師主編,作為工會發言的管道。1946年秋到杭州郊區的彭埠中心國民小學任教。1947年上半年回到溫州,任教於落霞小學。1948年3月應臺灣省教育處徵聘教師來臺,任教於國語推行委員會國語實驗學校,結識教務主任潘承德。不久離臺返溫州結婚。1948年春,接到臺中空軍子弟學校任教的同學蘇尚耀邀請來臺執教,於是到空軍子弟學校任教。之後再應潘承德的聘請,至瑞芳瓜山國民學校擔任教導主任。 1951年2月與同校校長潘承德、同事方碩德被保密局逮捕,於7月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3004號判決書指林學禮「供認參加叛亂組織並不諱飾,經被告潘承德供證相符,惟查尚無其他叛亂活動之表現,應僅依參加叛亂之組織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10年。 出獄後獲桃園縣私立大華中學創辦人、董事長兼校長方志平女士延攬為教師,1992年8月1日自該校退休。1960年代曾以吳湘文、微知、林丁等筆名創作小說,發表於《中華日報》、《中央日報》、《聯合報》等報紙副刊以及《文壇》、《中外文學》、《新時代》等月刊。1999年林學禮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26日經第二屆第八次董事會審核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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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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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