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巨源

本案為04477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施巨源(1927-),浙江平陽人。依(45)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女師附小教員,施巨源與鍾福天、葉光中等一同涉嫌參加潘承德所組織之匪外圍組織讀書會,並曾閱讀《八月裡的鄉村》、《經濟學大綱》等反動書籍。1955年3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無罪。1956年10月1日交付感化。1959年7月18日感化開釋。04477申請案於1999年11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7月20日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施巨源常聽潘承德之反動言論,致思想發生偏差,及曾閱讀《八月裡的鄉村》、《經濟學大綱》等書籍,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施巨源(1927-2010),男,浙江平陽人。臺北市立女子師範學校附屬國民小學教員。1953年涉及「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捕時27歲,後交付感化。 潘承德讀書會案的案主潘承德為江蘇人,根據官方資料,於1941年加入共黨組織,在上海教育界秘密活動,後因身分暴露,於1946年潛往臺灣,先後擔任國語實小教務主任、臺北縣教育科長,1948年派任瓜山國民學校校長。期間,潘承德和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副書記陳澤民搭上線,透過陳的介紹,直接受書記蔡孝乾之領導,並吸收教員方碩德、林學禮參加組織,「命其宣傳匪共主義,必要時控制金瓜石礦區」,因而被判處死刑。而林學禮(30歲,浙江人)是瓜山國校教導主任,被以「參加叛亂組織(金瓜山支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方碩德除參加組織,並企圖吸收礦工邱其輝(42歲,桃園人)未果,原本判處有期徒刑10年,後保密局以其主持「民眾學校」,且偵訊時態度頑固,後被改判死刑,於1951年11月7日執行槍決。 1953年9月,金瓜石瓜山支部又爆發了新案,並重啟調查,於1955年3月,施巨源與前同在臺北縣瓜山國民學校任教之鍾福天(時雨中學教員)、葉光中(北港初農教師)、潘玉培(瑞芳國民學校教員)、黃育民(瓜山國民學校教員)、施平、高鍾文(以上兩人為陽明山國民學校教員)等,一同涉嫌參加潘承德所組織之中共外圍組織讀書會等情而被補,由於該案件之牽涉人等均係教育人員,頗引起社會關注。施巨源於偵審各庭中,始終否認有讀書會之組織,雖查無其「參加為匪」之積極證據,惟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保安處之調查,供認因常聽潘承德之反動言論,致思想亦發生偏差,以及曾閱讀《八月裡的鄉村》、《經濟學大綱》等書籍,1956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特字第3號判交付感化,迄1960年5月出獄,計感化4年4月8日。 1999年施巨源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7月20日經第二屆第二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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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女師附小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7月20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9月1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