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承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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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830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潘承德(1908-1951),江蘇宜興人。依(40)安潔字第30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瓜山國民學校校長,潘承德曾在上海經陳月仙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上海教育界聯合會,充任總代表,從事秘密活動,嗣因身份暴露取得上級許可,來臺就任臺北縣瓜山國民學校校長時,復與陳澤民(化姓錢)聯絡,經其介紹受蔡孝乾領導,吸收該校教職員方碩德、林學禮參加叛亂組織,命其宣傳匪共主義,企圖控制金瓜石礦區,潘承德並曾往宜蘭匪徒彭欽嗣處,傳達蔡孝乾之指示等任務。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1年10月7日執行死刑。08305申請案於2006年11月2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12月1日經第5屆第13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潘承德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潘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方碩德等之供述為據,惟潘君縱有吸收方碩德、林學禮之行為,尚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潘承德(1903-1951),男,江蘇宜興人。江蘇省立蘇州第一師範學校畢業,1951年2月因「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捕,時48歲。 中日戰爭時潘承德服務於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西區小學,受同事余之介(浙江溫州人)之影響,思想逐漸左傾,並參加抗日活動,擔任上海市教育界戰時職務團與負責民眾教育工作,1941年8月間方由陳月仙介紹,正式參加共產黨。中日戰爭結束後參與組織上海教育界聯合會,陳月仙為該會理事,潘承德為總代表。後因潘在上海從事秘密活動過久,身份暴露,不能繼續立足,得到組織上級許可後,1946年11月攜家眷由滬來臺。 1947年1月在國語推行委員會國語實驗學校任教務主任,同年9月任臺北縣政府教育科任中等教育股股長,至1948年4月派任瑞芳的瓜山國民學校校長。1948年4月陳澤民(化姓錢)與潘承德聯絡,後交由蔡孝乾(化姓鄭)直接領導。蔡孝乾對潘承德指示,要他利用金瓜國校校長身份,對礦山的上層進行拉攏,並設法建立下層的組織。潘承德於1949年6-7月間吸收同校職員林學禮、方碩德二人參加。到1950年起,蔡孝乾等人相繼被捕,他與共黨上級的聯絡就此中斷,一面感於自身的安全,故工作方面未集中力量,只就學校範圍內努力,並無進一步發展組織。 1951年2月保密局根據蔡孝乾供稱潘為共產黨份子並領導金瓜石支部組織,逮捕潘承德、方碩德、林學禮、邱其輝等人進行審訊,同年7月2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判決。根據判決書記載,潘承德「在港參加匪幫組織充任偽上海教育界聯合會總代表從事秘密活動,嗣潛行來臺,以瓜山國民學校校長之職務為掩護,受匪首蔡孝乾領導,吸收教職員、工人意圖控制金瓜石礦區等情,迭據供認不諱,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而遭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於1951年10月7日槍決。潘之家屬於1948年暫時返回上海探親,翌年卻因兩岸隔絕,無法再至臺灣,致使潘與家人天各一方,音訊隔絕。潘承德之遺物、衣服等因在臺無家屬,送交保安司令部處理沒收財務委員會。10月12日臺北市衛生院致省保安司令部呈報潘承德、方碩德之遺體因無家屬認領,將轉送國防醫學院浸洗3個月,屆時仍無人認領者,由該院予以解剖實驗。 1986年其子潘蓁到美國,在胡佛圖書館查閱《中央日報》方得知潘承德已在1951年在臺北馬場町執行死刑,2006年潘承德之子潘蓁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2007年12月1日經第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43 歲
    • 當時職業: 金瓜石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