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福天
- 鍾福天 男 1922年出生 福建 武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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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鍾福天(1922-),福建武平人。
依(45)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時雨中學教員,其來臺後,在臺北縣瓜山國民學校任教,平日思想偏激,喜讀左傾書籍,以反動劇本《賣火柴的女孩子》改編為「同情淚」,供該校學生公演。之後與前同在該校任職之施巨源等人,一同涉嫌參加該校前任校長潘承德所組織之匪外圍組織讀書會。1955年3月4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7年3月3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鍾其之自白,以及獲案之《賣火柴的女孩子》等書為據。惟其將《賣火柴的女孩子》兒童劇本改編為「同情淚」,並供學生公演等情,應屬言論思想層次之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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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石雨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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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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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