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永華
- 丁永華 男 1914年出生 江蘇 淮陰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丁永華(1914-),男,江蘇省淮陰縣(今為江蘇省淮陰區)人, 師大國文系畢業。 遭羈押時年41歲,時為屈尺國民學校校長。
丁永華因「涉嫌叛亂案件」,於1955年3月31日遭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羈押,1956年5月26日獲釋,共計443日。 此叛亂案件與瑞芳瓜山國校潘承德案有關,丁永華在臺北縣(今為新北市)警察局社會治安調查報告中被警方認為與潘承德是「較為密切者」,與鍾福天、施巨源、葉光中、宋子恒等人於1955年3月均被保安司令部逮捕, 後人稱此叛亂案件亦被稱為「潘承德讀書會案」。 審判方面,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聲字第0147號裁定書中,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108條第2項裁決「丁永華等人羈押期間各延長2個月」, 接著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安淮字第5571號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10款,裁決丁永華「不付軍法審判」。 又軍管區司令部督察長室(91)法沛字第0251號書函附卷可稽,丁永華因「罪嫌不足」逕行獲釋。
於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中提及丁永華於受難期間留職停薪,故可推測出獄後回到原本的教育場合工作。 只不過尚未找到復職之文件,故先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為主。丁永華於2002年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冤獄賠償,臺北地方法院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第1項、《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前段,准予賠償。
撰寫人:「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張聘宜
-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屈尺國民學校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年
- 裁判書字號: 安准字第5571號
- 判決主文: 不付軍法審判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人身自由受限44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