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光中

葉光中(1921-),河南信陽人。 依(45)審特字第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北港初級農業學校教員,其與鍾福天等一同涉嫌參加潘承德所組織之匪外圍組織讀書會,並在住處遭查獲其向圖書館借取之《春華》、《郁達夫文集》等書。1955年3月12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10月1日交付感化。1959年7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常聽潘承德之反動言論,致思想發生偏差,及在其住處查獲《春華》、《郁達夫文集》等書籍,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北港初級農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4年4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