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其輝

邱其輝(1910-1960),男,桃園大溪人。小學畢業後以做工維生。1947年2月先到金瓜石牡丹山金礦做工,1948年再到金瓜石礦場當礦工。1951年3月因「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捕,時41歲。 邱其輝在金瓜石當礦工時,瓜山國民學校開辦民眾教育班,教導「國語」,邱欲學習「國語」,與鄰居報名就讀,而認識該班的教師方碩德。1951年受到潘承德、方碩德案之牽連,於同年3月20日由保密局逮捕,同年7月2日解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偵辦。(40)安潔字第3004號判決書指邱「供認被告方碩德曾教渠讀書,爭取參加匪幫,當即拒絕,知悉其係匪徒等情,核與被告方碩德所供邱其輝拒絕參加之語亦相一致,是被告邱其輝雖未參加叛亂之組織但既明知被告方碩德係屬匪諜,在叛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佈之後而不檢舉告密,自應依法科處」,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02年其子邱正雄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申請書陳述「父親被羈押期間,母親曾帶他到監所會面,最初到板橋,後到臺北,詳細地點不知。並因父親在羈押期間受到刑求,釋回後身心俱受傷害,業已帶病,而親朋人人自危,唯恐受累,生活陷於絕境,後於1960年間病逝」。2003年11月1日經第三屆第十二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9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