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碩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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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碩德(1926-1951),男,福建雲霄人。1947年畢業於長汀國立華僑師範學校,1947年8月自廈門來臺,由臺北縣教育科派在板橋中學任教員。1951年2月因「瓜山國民學校潘承德等案」被保密局逮捕,年25歲。 1948年4月方碩德調往瑞芳的瓜山國民學校任代理教導主任,1950年4月調任該校水南洞分教室負責人。1949年1月間經瓜山國民學校校長潘承德向他談及共產黨的組織關係,潘因他會講閩南語,能與當地礦工接近,提議在學校開設民眾教育班由方擔任教師,並設法與礦工拉近關係,之後方吸收礦工邱其輝與李錦村(後在逃,未被捕)。1951年2月26日被保密局逮捕,同年7月2日解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40)安潔字第3004號判決書指方碩德「供認參加叛亂組織,受潘承德之領導,吸收工人爭取邱其輝,並受命進行控制礦區等情」,依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決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同年10月7日執行死刑。其遺物因在臺有一叔父方志民,保安司令部呈報國防部准免沒收,充其家屬使用。10月12日臺北市衛生院致省保安司令部呈報方碩德之遺體因無家屬認領,將轉送國防醫學院浸洗3個月,屆時仍無人認領者,由該院予以解剖實驗。 方碩德生前在臺灣任教職時經常與家人通信,至1949年因兩岸隔絕而失去音訊。同案林學禮出獄後曾創作一篇短篇小說〈辛老師〉,1964年刊載於《徵信新聞・人間副刊》,悼念他所懷念富有教育熱忱、關懷學生的方碩德,並於2007年輾轉透過溫州市臺灣辦事處與居住於福建省雲霄縣冬廈鎮的方碩德家屬聯繫上,轉達方的受難經過。2009年由其姊方貴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9年5月2日經第六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核通過。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李思儀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金瓜石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0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